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3执保162号
申请人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华菱嘉园商务公寓边廊1703,联系方式199××××58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山园村山乔九组1号,联系方式134××××22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博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山园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633.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