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吴进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486089331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10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6698.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