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吴进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486089331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0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于2019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和8月7日先后2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6月20日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金额,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路××商业××室的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并被查封十余次,已无处置价值,故未予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 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人执行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询问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