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39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鲁139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