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91民初8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曾用名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左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经人民调解员尤某参与调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