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03民初7284号
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85027.28元。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821.72元(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3月11日)及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5027.28元为基数,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甲方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乙方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暂定总金额人民币:4029800元(大写:肆佰零贰万玖仟捌佰元整),其中设备费为2164564元;安装工程费为1865236元。第九条合同价款与支付,9.3.5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在收到符合税法规定的全额发票后,甲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0%(甲方在此次付款时,扣除依据甲方审定确认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9.3.6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附件9保修与维修条款,第8.质保金退还:从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工程之日起满贰年,经甲方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发生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管理费后,无息退还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给乙方。若工程分段验收,则质保期从验收最晚的开始计算,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合同还对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等进行约定。后双方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承包范围:融汇老商埠项目地下部分**计量系统的供货、安装及调试。2、合同总价:原合同暂定总价为4029800元。增加**计量系统总额为人民币:327900元(大写:叁拾贰万柒千玖佰元整)。3、增加的**计量系统部分付款方式,3.3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在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付至**计量系统部分结算价款的95%(甲方在此次付款时,扣除依据甲方审定确认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3.4**计量系统部分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全额返还。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26日开工,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质保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望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与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签订《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专项承包、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含调试期间全部费用)、包检验检测、包工艺设备竣工验收、包维修、包售后服务,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暂定总金额4029800元,其中设备费为2164564元,安装工程费为1865236元;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在收到符合税法规定的全额发票后,甲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0%(甲方在此次付款时,扣除依据甲方审定确认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附件9保修与维修条款第8条质保金退还约定:从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工程之日起满贰年,经甲方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发生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管理费后,无息退还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给乙方;若工程分段验收,则质保期从验收最晚的开始计算,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
2016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山东融汇老商埠项目水系统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融汇老商埠项目地下部分**计量系统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合同总价:原合同暂定总价为4029800元,增加**计量系统总额为327900元。增加的**计量系统部分付款方式: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在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付至**计量系统部分结算价款的95%(甲方在此次付款时,扣除依据甲方审定确认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计量系统部分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全额返还。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总工程于2016年5月26日开工,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质保期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证据四、《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一份。证明总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4468017.01元。证据五、《往来明细单》一份、发票四十八张、回款凭证六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足额的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78656.68元,未支付工程质保金为89360.34元。证据六、《工程款支付证书(质保金)》一份。证明扣除水电费后被告应向原告付款85027.2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验收合格,质保期两年,故至2018年10月12日被告扣除应扣款项后,应向原告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质保金85027.28元及自2018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85027.28元。
二、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5027.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