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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齐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5098号
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齐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德群,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省红十字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全太,常务副会长。
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齐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红十字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