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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泰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1481民初19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71875.8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71875.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586875.82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用地面积47978.18㎡,总建筑面积暂估为129433.37㎡,设计费暂定总价2138343.08元。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设计费最终总额以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计算。2021年8月3日,由于本项目增加了装配式设计面积,双方签署了《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本次增加装配式设计面积76765.1㎡,设计费为250000元。前述协议签署后,原告均积极履行合同项下设计义务。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相继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德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21第DTLS-S724号、2021第DTLS-S775号、2021第DTLS-S648号),原告已完成了本项目下的设计义务。2024年本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向业主交房,但被告迟迟不同原告办理结算并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根据主合同第7.1.3条、第7.3.4条,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本项目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为2413955.82元,原告已开票金额2142080元。现被告已支付设计费1842080元,欠付设计费571875.82元(详见附件),其中欠付的设计费中原告已开票金额为30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算并支付欠付设计费,被告均予以拒绝或不予理会,被告现又处于失联状态。由于被告恶意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据原告提交的某局出具的两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2021年12月24日,原名称为某丙公司变更名称为成都某甲公司;2022年3月30日,原名称为成都某甲公司变更名称为某甲公司,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本院予以认定。 据原告提交的《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显示,2021年6月,某乙公司作为委托单位(甲方)与某丙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乙方)签订《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某乐陵项目工程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德州市乐陵市,项目用地面积为47978.18平方米,合同中7.1.3条约定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暂定为129433.37㎡,合同暂定总额2138343.08元,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设计费最终总额以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计算;合同中7.3.4条约定付款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付清尾款;合同中9.1.2条就甲方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当阶段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二/天的逾期违约金。 2021年8月3日,某乙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议因项目增加了装配式设计面积,确认本次增加装配式设计面积76765.1㎡,设计变更费为250000元。 据原告提交的《德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21第DTLS-S724号、2021第DTLS-S775号、2021第DTLS-S648号)显示,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被告委托的机构审查合格。 原告提交某泰城公众号截屏,安居客小程序截屏,主张被告通过公众号通知方式告知业主涉案项目于2023年11月15日交房。涉案项目已于2023年10月完成竣工,2023年11月交房,现已有大批涉案项目房源在安居客小程序上进行二手房销售。原告已依约完成设计义务,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设计费。 关于涉案项目的总设计费,原告主张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暂定面积有所出入,原告提供的设计费计算一览表与《德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21第DTLS-S724号、2021第DTLS-S775号、2021第DTLS-S648号)中的建筑面积可以相互印证,故按照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应付设计费总额为2413955.82元,原告提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付款的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凭证7张、中信银行客户回单2张及以房抵设计费手续一份,认可被告已付设计费1842080元,仍欠付设计费571875.82元。 原告提交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主张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1420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支付1842080元,因此,被告欠付的设计费中原告已开票金额为3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涉及合同补充协议》《德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21第DTLS-S724号、2021第DTLS-S775号、2021第DTLS-S648号)、某泰城公众号截屏、安居客小程序截屏、设计费计算一览表、银行交易凭证、客户回单、以房抵设计费手续、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原告提交的《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某乐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德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费计算一览表、银行交易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相互印证,现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某乙公司欠付原告某甲公司设计费571875.82元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71875.8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案涉主合同中9.1.2条就被告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当阶段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二/天的逾期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折合年利率为7.2%,未超法律规定上限,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欠付设计费571875.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6年4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交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且律师费并非诉讼必要费用,双方亦未对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四条、第八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71875.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1875.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6年4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4.5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刘皓清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