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12154号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瀛寰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准方中公司”)与被告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准方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合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准方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合公司向基准方中公司支付设计费692653.5元;2.判令和合公司向基准方中公司支付违约金47862.36元(以692653.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千分之一每日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9日为47862.36元);3.判令和合公司支付基准方中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和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基准方中公司(曾用名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合公司2022年1月24日签订《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由基准方中公司为和合公司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提供建筑方案设计服务,项目地点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八横巷。合同暂定总价为197901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基准方中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达成至合同17.3约定序号2阶段费用所需设计、服务成果。但和合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前述已完成工作节点应付设计费692653.5元,基准方中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和合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和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基准方中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据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为维护基准方中公司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和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4日,和合公司(甲方)与基准方中公司(乙方)签订《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海坡七横巷的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给乙方设计;工期要求12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类书面工程资料与通知的投递方式,包括专人投递、挂号信件、特快专递与电报,可附带电话或电子邮件(邮箱地址:610360928@***)通知,经接收方所指定的在职人员签收之时起即为送达,无法直接传送的,市区内自通知文件发送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市区外自发送之日起五日后视为送达。甲方送达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八横巷和合大厦2#楼,收件人姓名***;乙方送达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收件人姓名***。合同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含税总金额为1979010元。设计费用,根据不同设计阶段支付。阶段一: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暂定总价”的15%(预付款);阶段二: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后经甲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设计面积对应总价”的20%;阶段三:报规文本提交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取得工规证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设计面积对应总价”的40%;建筑施工图取得图审合格证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设计面积对应总价”的15%;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设计面积对应总价”剩余金额,合同结算总价根据实际设计面积计算(按新规划许可证面积)。各阶段之分期付款应于完成各分段工作及提交成果经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需经甲方书面审核并书面确认,乙方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需双方商定设计进度后并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设计工作。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必须在每阶段明确地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阶段的工作;若甲方没有书面确认,甲方可不支付相关阶段的设计费用,乙方也不能进入下阶段的工作。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1‰的违约金。本合同将对违约方作不利解释,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合同所称“日”均指日历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基准方中公司依约进行了方案设计。基准方中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和合公司项目指定的收件人***微信以及邮箱610360928@***(合同约定的甲方接收邮箱)交付了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方案文本、效果图、CAD图纸、模型),***微信回复“收到”。2022年4月18日,基准方中公司工作人员***向和合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商讨阶段二设计及费用,***发送截图并附言:“按设计面积核算阶段2请款金额与395802元(合同暂定总价的20%)差额为7353.6元。”***回复:“好的,数量差不多,就按昨天沟通的按暂定总价20%申请吧。”***发送信息:“***,早上好,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是75196,合同额是1979010元,第二笔请款额是395802元。根据CAD套出的面积是78786,合同额是1942242元,第二笔请款额是388448.4元。综上第二笔差是7353.6元。”***回复:“没事了,昨天沟通过,合同暂定总价和设计面积对应总价出入不大的话,按合同暂定总价20%申请。”***发送信息:“合同总额1979010的20%是395802元哇。”***回复:“是的”。基准方中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开具了编号06438508、金额395802元的的发票。2022年4月18日开具了编号06438514、金额296851.5元的发票。基准方中公司于2022年4月向和合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请款资料和发票。2022年6月15日,基准方中公司向和合公司发送《催款函》催促和合公司支付阶段1、2的设计费用。2022年9月2日,基准方中公司通过微信发送《220901律师函-和合大厦-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一二笔)盖章版》PDF扫描件至和合公司工作人员微信。2022年9月21日,基准方中公司寄出纸质律师函,微信通知和合公司项目联系负责人***,***微信告知:“同事代收就行”。2022年9月23日,和合公司工作人员***书面签收律师函。 另查明,基准方中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15000元。 本院认为,基准方中公司与和合公司签订的《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案涉《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根据不同设计阶段支付。阶段一: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暂定总价”的15%(预付款);阶段二: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后经甲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设计面积对应总价’的20%……”。合同签订于2022年1月24日,阶段一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基准方中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和合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以及邮箱610360928@***(合同约定的甲方接收邮箱)交付了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方案文本、效果图、CAD图纸、模型),***微信回复:“收到”,阶段二付款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和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基准方中公司支付阶段一、二设计费用共计692653.5元。 关于是否应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在付款条件已经达成的情况下,和合公司怠于向基准方中公司支付设计费,应承担违约后果。《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1‰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超出基准方中公司因合同相对方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本院酌情调整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基准方中公司主张自阶段二付款条件达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5月8日起,以设计费692653.5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系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律师费问题。《和合大厦1#楼2#楼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本合同将对违约方作不利解释,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因此基准方中公司要求和合公司承担律师费15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和合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92653.5元及违约金(以692653.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自2022年5月8日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二、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55.16元(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55.16元,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