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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1民初636号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2780000元及违约金(以27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5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以上暂合计2794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某某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及施工图全过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某项目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2、设计费含税暂定总价为10000000元,其中,方案阶段设计费含税暂定总价为3800000元,施工图阶段设计费含税暂定总价为6200000元。3、方案设计,设计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即760000元;概念方案确认稿(含总图、主要平面图或主要户型、主要面图),完成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5%,即950000元;方案阶段完成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760000元;方案阶段设计成果获当地审批部门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或发包人要求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前支付总价的15%,即570000元;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提交合格的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380000元;建筑专业建筑提交合格的主要大样节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
190000元……施工图设计: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620000元;承包人全套施工图经过内审,正式蓝图下发项目后支付总价的15%,即930000元……。4、被告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工作,项目已经施工,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方案第一至第三阶段,第五附段,施工图第一所段,第四阶段的款项,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款顶,被告一仍欠付2780000元。原告多次催告,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支付。被告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设计合同》的约定,除支付欠付设计费外,还应当向原告支村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且在人员、业务等相关方面高度一致,故两者之间存在主体混同,被告二应就被告一欠付的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了推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11月24日,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兴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及施工图全过程设计)》,双方对设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约定,本案中原告为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本案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原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76元,全额退还给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邓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