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5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设计费2022219.6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71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2759元。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0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