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6051号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掌上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0幢6层1单元60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均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太山乡东古风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陈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掌上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均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掌上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