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6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马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设计费195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至给付之日设计费1950000元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23日为20930元、案件受理费11036.82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资金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外,无车辆、证劵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不动产名下的资金账户。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其未按期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1986966.82元债权及利息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