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某某公司;成都亚庆某某公司;长安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967号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景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352号2栋1单元15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亚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兴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景煜置业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亚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4月30日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