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庄蹻路81号北侧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5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号××大厦××楼,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订地进行明确约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签订地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本案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号××大厦××楼。”该管辖约定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5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