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2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柏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柏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柏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2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在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双方就本案生效文书再无纠纷,故申请人陕西柏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29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5000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源渭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5000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