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民终2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9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贵州省兴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晴隆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3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苗族,系晴隆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住贵州省晴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晴隆县教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