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150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被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地址:晴隆县莲城街道南街海宇建设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彭佑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贵州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诉被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