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7309850161,住所地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4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7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