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7309850161,住所地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4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7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