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4民初35号
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73098501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兴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3148386。
法定代表人:贾正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系该公司人事经理。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