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民终2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9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贵州省兴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晴隆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镇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3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苗族,系晴隆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住贵州省晴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晴隆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晴隆县教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君
审判员石鑫
审判员简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