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3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科技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430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秦凤路凤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71503581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金色花园小区16号商务楼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9332131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303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7818970.15元,并承担执行费664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88546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