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7114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科技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4307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6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应当以具备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现实危险等可能使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形,无法佐证本案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因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