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财保11号
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658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科技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4307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支行账号2603********的存款5493785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支行账号2603********的存款549378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