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7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现住安塞县。
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9060元(其中包括***应返还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7602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86元。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