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5274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7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47092,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