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998号
原告(案外人):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红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江苏威龙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