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715号
原告(案外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委二新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丰,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江苏欧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6元,由原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