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4709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茆**。
被执行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JGHJ3F,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县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奥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T01M4L,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奥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奥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奥丰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