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敏,女,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茆阿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勇文,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心芳,女,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敏、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勇文、杨飞、耿心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罗敏于2021年1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子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贾黛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夏艳
书 记 员 范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