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国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闵岗村西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强中,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明,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国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李国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周振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隆
书 记 员 陈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