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967号
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B05M1D,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河枫御景花苑1幢28号。
法定代表人:周键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莜琦,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PMTY7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胜东路102号。
负责人:茆阿庆。
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4709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茆阿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9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瑞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佳璐
书 记 员 王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