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俊丽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9DR30N,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苏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三恒(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神***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O1493426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旗乌兰木伦镇和谐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榆林市俊丽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神***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康巴什区法院(2021)内0603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神***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俊丽木业有限公司材料款581536元。被执行人神***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主动履行本案案款581536元,执行费8215元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