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继付、韩春志、董福新、鞍山信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福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兴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