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香樟东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