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419号
原告: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兰,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森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生。
原告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森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 倩
书记员 周雪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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