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3民初6235号
原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江苏盛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原告X有限公司与被告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2024年4月18日原告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