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

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新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929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晋0929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某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以xxxxxxx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