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929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晋0929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某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以xxxxxxx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