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民终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已注销)、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民初1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交9594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超出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