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津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审查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苏0826执1455号 时某: 江苏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时某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津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苏082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7260.63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7343.27元,共计284603.9元(含迟延履行金),本院收取执行费3908.91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280694.9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结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至此,本院(2025)苏082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对时某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