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692号
原告:杭州***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经营者:***,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胡庄村詹庄。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0元,由原告杭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