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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3348号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蓬溪县高升乡。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