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类型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82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3号楼104-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282民初942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40538.8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交纳本院案件受理费3582元、申请执行费65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与440538.8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2元、申请执行费6508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