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4民初1801号之一
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巴州宇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