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号商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陈云。
原审被告:***,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张百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84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属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装饰有限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陈亚玲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