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德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662号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汪传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涵,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于卫国。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2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份,被告负责人蔡玉权称被告有昆山通澄花园涂料保温改造项目让原告去做施工承包人,但需要先行缴纳1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不论合同成功与否,在1个月内就会退还15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汇给被告银行账户15万元投标保证金,但工程一直没有下文。现在经原告核实,被告以及蔡玉权根本没有拿到此项目的合同,更无发包资格。原告多次督促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责任。但是被告一直置之不理,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原告需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并因此支出了合理的律师费用,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故该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主张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XX公路XX号XX幢,属于上海市奉贤区辖区,故本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鲍丹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