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26民初2324号
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县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