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3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中煤亚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于步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盐城中煤亚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郑爱华
审判员 袁桂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