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8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净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A座5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457353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净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于8月24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8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37×××06内存款(已冻结0元)和账户为37×××05内存款(已冻结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为37×××24内存款(已冻结0元)、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00内存款(已冻结0元)。2020年9月7日,山***净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37×××06内存款和账户为37×××05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为37×××24内存款、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00内存款共计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